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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作者:邵伟洪 on 2011-10-20.

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受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李xx的陈述和辩解,加上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活动,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现简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二、被告人李xx作案当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xx系初犯,无不良记录,只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而一时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本案案发后,赃款赃物现已追缴,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五、被告人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

综合以上几点,望法庭对被告人李xx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减轻处罚。

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 

邵伟洪 律师 

xxxx年x月xx日

邵伟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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