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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书
异议人:江阴xxxx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xx
因贵州xx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向贵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异议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本案的被告住所地,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贵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供方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贵阳,本案不应在贵院审理。
第二,即使原告对《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予认可,根据(法发〔1996〕28号)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据此,本案也不应在贵院审理。
综上,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江阴xxxx设备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