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阴市人,个体,住江阴市xxxxxxxx。
被告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详见起诉书)。
被告人陈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详见起诉书)。
被告人匡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详见起诉书)。
被告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详见起诉书)。
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误工费5760元,营养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2954元,交通费20.5元,鉴定费400元,各项共计9854.5元;
3、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残疾补偿金23004元(十级标准);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唐xx于xxxx年x月x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xxx餐厅门口,因挡住摩托车出口与梅xx发生口角并引起揪打。被告人唐xx见梅xx掏手机打电话,即指使在场的被告人匡xx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黄xx、陈xx、文xx(另案处理)等人到场。被告人黄xx、文xx到场后用拳殴打梅xx,被告人陈xx到场后,用随身携带的刀朝梅xx的朋友王x头部乱砍,随后被告人唐xx接过被告人陈xx手中的刀又朝王x头部连砍数刀,致王x头部、脸部、手部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王x的头面部、手部伤势均构成轻伤。
四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此,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四被告人依法赔偿原告人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残疾补偿金(具体金额以伤残评定和法医学审核为准),四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望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