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博客


打印
16
12?

离婚,赔偿不能让人满意

作者:邵伟洪.

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不管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尺度,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的赔偿由于是一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判决时能够支持的赔偿数额,目前来看,基本上不能令无过错方满意,同时也不可能让过错方“大伤筋骨”。

本律师以为,同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和道德,两者本来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道德的履行,虽然主要是靠内心自觉,但也可以通过法律来影响和制约。离婚诉讼中,如果法律不能让过错方伤筋动骨,让无过错方得到应有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助长了道德的沦丧,不言而喻。

打印
20
8?

执行难,经历了才知道

作者:邵伟洪.

关于我们国家执行难的现状,法律界人人皆知,很多打过官司的老百姓可能也比较了解。客观的地分析,有很多个案,法院的的确确是没有办法执行的,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是行骗为生,一有风吹草动早没了影,法院找不到人也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当然无计可施。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也不应当迁怒于法院。但是,有些案件,被申请执行人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却由于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致使案件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执行,甚至拖上四五年,这个时候,有的法院面对申请执行人,却仍然作出种种解释希望得到当事人的理解,难道说申请人千方百计打赢了官司,为的只是一个许多年以后法院没有办法执行这样的结果吗?这样的结果能让当事人从内心接受吗?有的时候,有些事情,颇让人费解。本律师的一个顾问单位,在案件胜诉以后的第五年,却仍然在苦苦请求执行,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请求,以下摘录片断(涉及姓名、言词“激烈”等部分删去):

打印
10
5?

工伤赔偿,从八千元到六万五

作者:邵伟洪.

本人代理过的一个工伤案件中,职工一开始只要求单位赔偿8000元,单位坚决不同意。本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本着让职工早日拿到钱回家(家在东北)的想法,多次与单位协商,向单位说明,一方面,该职工依法应当是工伤,另一方面,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的数额将肯定不止8000元。在当事人进行了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评定后,该单位仍然不肯按照我们提出的要求进行赔偿(最后一次在评到七级伤残经与当事人协商,所提的要求是30000元)。最后,依法进行劳动仲裁,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该案七级伤残的赔偿已经达到了七万几千余元,开庭当日经调解,双方同意以六万五千元了解。

邵伟洪律师

手机:    18006161688

电话:  0510-80601610

传真:    0510-80601611

E-mail: 46668955@qq.com

发邮件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