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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经历了才知道

作者:邵伟洪 on 2005-08-20.

关于我们国家执行难的现状,法律界人人皆知,很多打过官司的老百姓可能也比较了解。客观的地分析,有很多个案,法院的的确确是没有办法执行的,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是行骗为生,一有风吹草动早没了影,法院找不到人也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当然无计可施。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也不应当迁怒于法院。但是,有些案件,被申请执行人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却由于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致使案件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执行,甚至拖上四五年,这个时候,有的法院面对申请执行人,却仍然作出种种解释希望得到当事人的理解,难道说申请人千方百计打赢了官司,为的只是一个许多年以后法院没有办法执行这样的结果吗?这样的结果能让当事人从内心接受吗?有的时候,有些事情,颇让人费解。本律师的一个顾问单位,在案件胜诉以后的第五年,却仍然在苦苦请求执行,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请求,以下摘录片断(涉及姓名、言词“激烈”等部分删去):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暨督促执行申请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宁知初字第70、第71、每72、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后,申请人依法向南京中院申请执行,南京中院受理后﹛(2001)宁执委字第138号﹜委托盐城中院执行﹛(2002)盐执委字第1号﹜。盐城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市江洋外贸动力机厂已于2001年7月18日(诉讼过程中、判决作出前)已因改制变更为盐城市江洋外贸动力机制造有限公司,遂中止了四案的执行,但未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上述四案的“执行”的若干年中(2002.1—至今):

申请人几次三番前往盐城中院了解情况,该院(承办人之一……删去)口头答复:已书面函告南京中院,因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是在判决作出前,在南京中院一直未作任何答复的情况,我院不宜自行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应当由南京中院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或者相关处理意见,且有关情况在省高院同志打电话过问时已口头说明。

申请人几次三番前往南京中院,并于2005年6月22日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执行主体,该院(……删去)于8月份答复:好像没有收到盐城中院的书面材料,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有相关法律或文件规定,委托执行的案件,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应当由受托法院作出,不论该主体的变更是在判决作出前还是作出后。

申请人认为: (……此处删去1074字)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郑重向贵院提起申请,恳请贵院督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实践司法为民、积极维护司法公正,并由贵院作出明确指示,由其中一法院立即作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并且将上述四案立即继续执行,以早日实现申请人久久违的合法权利。

此致


申请人:江阴市xxxx厂
吴 x x
二00五年x月x日

呈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
抄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局)

(2005年12月,南京中院下发裁定书,变更了被执行人,随后,本律师向盐城中院寄出了恢复执行申请书,现该案件已处于恢复执行状态。对于该案件最终的执行结果,本律师高度关注中。——2006年3月)

(2006年7月17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盐城中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至此,该执行案件历时1650多天后终于尘埃落定。——2006年8月)

邵伟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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